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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開車不喝酒、喝酒不開車”已深入人心,但仍有個別駕駛員心存僥幸。近日,公安西青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楊柳青大隊就在夜查中,查處了一起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。 2020年6月13日晚,楊柳青大隊在轄區(qū)卉錦道與春光路交口處開展夜間治理工作。21時02分,一輛號牌為冀J9ML30的小型面包汽車途徑該路口時,民警對該車輛進行攔檢,經查,該車輛駕駛人高某某,通過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為33.7mg/100ml,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。因高某某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民警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依法對高某某罰款1800元、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,并對其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。 交管部門提示:酒駕,醉駕等違法行為隱患極大,嚴重危害群眾出行安全,因此駕駛人應提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出行意識,提升遵法守規(guī)自覺性。發(fā)生在道路上酒(醉)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,一旦被查獲,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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